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他們都是未成年人,彼此之間不涉及保護義務。我國法律也未規(guī)定未成年人出現危險的情況下,其余未成年有救助的義務。但是在小孩溺水時,其余玩伴應該及時向附近居民呼救,或者采取報警等力所能及的方式來進行救助。如果其余玩伴存在了延誤救助時機,對小孩溺水身亡存在一定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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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學生一起下河戲水,其中一個學生溺水死亡,同行人有責任嗎?
江蘇久順律師事務所聶春陽律師解答:
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他們都是未成年人,彼此之間不涉及保護義務。我國法律也未規(guī)定未成年人出現危險的情況下,其余未成年有救助的義務。但是在小孩溺水時,其余玩伴應該及時向附近居民呼救,或者采取報警等力所能及的方式來進行救助。如果其余玩伴存在了延誤救助時機,對小孩溺水身亡存在一定的過錯。
小孩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淹死這一意外是由于小孩的行為所導致的,那么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小孩是故意進行的,那么視其年齡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小孩即便熟悉水性,但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只知貪玩,不可能準確判斷其行為具有較大的危險性,更不可能預計到會有同伴在此溺水。因此,不能以此認定其有一定過錯。
江蘇久順律師事務所聶春陽律師解析:
如果孩子都是未成年人,那么沒事的其他孩子對淹死的另一個孩子是沒有監(jiān)管義務和救助的能力的,所以不需要承擔責任。除非被淹死的孩子是由于另外的孩子的直接原因導致,那么兩個小孩的監(jiān)護人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成年人擅自外出溺水死亡,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應負監(jiān)護不力的責任。作為未成年人的其他孩子受認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相互間無法定的監(jiān)管和照顧及救助義務,對小朋友的溺水死亡如果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和違法行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學校是無需承擔責任的。學生在放學后發(fā)生溺水行為的,如果溺水的地點是在學校以外的地方,學校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fā)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fā)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fā)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jié)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fā)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fā)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法條中的“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因其侵害他人權益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責任,故該“責任”應以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份額為前提。而份額的確定,要考慮兩個基本因素:一、過錯;二、原因力大小。首先是過錯,過錯是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法理依據,對造成同一損害,應當斟酌行為人的過錯大小,按照比例過錯原則確定各行為人的損害賠償債務份額。其次是原因力大小,損害的發(fā)生,須加害行為對于被害的客體(人身、財產等)發(fā)生原因力,通過斟酌原因力的比例,并結合各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比例,確定各應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份額。
聶春陽律師簡介
聶春陽律師系蘇州大學法律碩士,累計職業(yè)3年多,共處理各類刑事案件200余件,多次取得撤案、不起訴、緩刑等勝訴判決。公開發(fā)表各類法學學術論文8篇,參與編寫法學專著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