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父母指定贈與只歸于的我,應當算作是個人財產。但是未明確指明贈與者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
(資料圖)
網友詢問:
婚后我父母幫我買的汽車,登記在我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河南世鼎律師事務所王金鶴律師解答:
若是父母指定贈與只歸于的我,應當算作是個人財產。但是未明確指明贈與者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
車由一方父母出資,并且僅登記在一方名下,應當視為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所謂婚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 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yè)、工作和業(yè)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 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y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shù)恼疹櫋?/p>
河南世鼎律師事務所王金鶴律師解析: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guī)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guī)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jù),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贝艘?guī)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xiàn)。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jù)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王金鶴律師簡介
執(zhí)業(yè)以來,通過自身的努力,使眾多的當事人成為了自己的朋友。永遠做一個道德高尚的人,這是本人最起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