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在經過協商簽訂合同后,需要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但是如果合同雙方是因為重大誤解才簽訂合同的,該合同可以被撤銷。
網友詢問:
(資料圖)
什么情況下會認定重大誤解合同,法律后果是怎樣的?
河南騰瀚律師事務所祁巖律師解答: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該條明確規(guī)定了可撤銷合同之情形:
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該規(guī)定解釋了重大誤解的合同的基本內容。
重大誤解主要有以下5種:
(1)對合同性質發(fā)生的誤解。因為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將買賣合同誤解為贈與合同,勢必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背當事人的初衷,因此,對合同性質發(fā)生的誤解應屬重大誤解。
(2)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但是在以當事人信用為基礎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貸),在以某種感情或特殊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合同中(如贈與、無償借貸),或者在以當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攬),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則明顯屬于重大誤解。
(3)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如將冷凍機誤解為冷藏機。因為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屬于對合同標的本身的誤解,所以將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誤解者遭受重大損失,當歸屬重大誤解。
(4)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如將贗品當作真跡,將合金當作純金購買,即屬重大誤解。但僅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發(fā)生的誤解不屬重大誤解。
(5)對標的物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的誤解。如果對上述的誤解造成了誤解者重大損失的當歸屬重大誤解,如果未造成誤解者重大損失則不屬重大誤解。
河南騰瀚律師事務所祁巖律師解析:
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以下4個要件:
(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fā)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fā)生誤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2)誤解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誤解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誤解是由誤解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這也是誤解和欺詐、脅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區(qū)別之一。即誤解人的錯誤認識不是源于對方當事人的遺錯行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謹慎。
(4)誤解是誤解人的非故意行為。在此不允許當事人以重大誤解為借口,而實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來撤銷合同。
祁巖律師補充:
可撤銷合同中重大誤解的情形是什么?
1、對合同的性質發(fā)生誤解。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fā)生重大變化。如當事人誤以為出租為出賣,這與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
2、對對方當事人發(fā)生的誤解。如把甲當事人誤以為乙當事人與之簽訂合同。特別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為基礎的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就完全屬于重大誤解的合同。
3、對標的物種類的誤解。如把大豆誤以為黃豆加以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標的本身發(fā)生了誤解。
4、對標的物的質量的誤解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誤將仿冒品當成真品。除此之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履行地點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發(fā)生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可認定為重大誤解的合同。
祁巖律師提示:
要怎么行使重大誤解撤銷權
對于基于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想要撤銷的話可以參照下列程序進行:
1、協商。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誠信自愿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撤銷原合同或者變更合同,繼續(xù)履行合同。
2、如果雙方不能達成意思一致,還可以選擇交由有調解職能的機構進行調解,這要雙方均同意的前提下才能進行。調解的程序也比較便捷靈活。
3、如果上述兩種方法均不能解決就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雖然訴訟的程序可能比較復雜,但訴訟的公信力更強,而且生效后的判決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祁巖律師簡介
騰瀚律師事務所企業(yè)服務部部長,中國中小企業(yè)協會特聘調解員,帶領團隊處理數百起案件,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辦案理念獲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