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審判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一些當事人不懂法律或規(guī)避法律,所訂立的抵押合同被法院確認為無效,其合法權益受到一定的侵害。抵押協(xié)議(collateral agreement )是2016年公布的管理科學技術名詞,出自《管理科學技術名詞》第一版。用試圖通過對債務擔保作出規(guī)定的方法,提出信用風險問題的貸款或者其他協(xié)議的一部分。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片)
抵押協(xié)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答: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擔保的主種類、數(shù)額;(二)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四)抵押擔保的范圍;(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明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是禁止企業(yè)間進行借款的,而對個人之間借款沒有此規(guī)定,故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特別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把抵押物抵押給他人,簽訂抵押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簽訂的抵押合同要合理合法,抵押物要處于本人合法占有,無其他權屬糾紛的狀態(tài),對應的抵押手續(xù)也要辦好,無效的抵押合同也就沒有了相應的抵押權。
律師補充:
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抵押合同無效;對國有企業(yè)業(yè)已確認為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筑物設立抵押而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抵押合同無效;破產企業(yè)在法院受理企業(yè)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抵押的債務設定的抵押而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的,該抵押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