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有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便利而需要別人土地的情形。權利人為了利用自己享有權利不動產的便利,對他人享有權利的不動產進行一定程度的利用,或者對他人行使其不動產權利進行限制的一種用益物權就是地役權。地役權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是民法用益物權制度中的一項重要權利。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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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地役權糾紛?
律師解答:
從字面意思上看,這里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那“地役”就是土地的使用,“地役權”就是土地的使用權。這種土地的使用權的特別之處在于,“地役權”是“鄰地使用權”。兩塊土地相鄰,就會出現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所謂地役權,是指土地上的權利人(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提高,通過約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種用益物權,就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通風、采光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或者生活水平的權利。地役權一般涉及兩塊土地,且這兩塊土地分別屬于兩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其中一塊土地向另一塊土地提供服務。地役權這個用益物權種類是通過合同約定設立的,并且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采用登記對抗主義。另外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或者抵押。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力人物權的限制。
律師補充: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1)名稱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費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決爭議的方法。地役權類型多樣,包括通行地役權、引水地役權、采光地役權、眺望地役權等。地役權類型不同,地役權合同的內容也就有所差異,合同中約定的雙方當事人具體的權利、義務也會因不同的地役權類型而加以變化。為了防止過分加重供役地的負擔或供役地權利人對供役地行使物權的限制,地役權人不能毫無節(jié)制地肆意使用供役地,應把對供役地的負擔或限制降低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