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詐騙類犯罪的入罪前提,為準確適用刑法,劃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在金融詐騙犯罪的追訴中,“非法占有目的”作為為人的心理活動,無疑是認定最為困難的只能根據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通過外化行為表現予以推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此推定存在不同認識。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非法占有目的認定及推定規(guī)則是什么?
魏妮娜律師解答:
非法占有是區(qū)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關鍵所在,也是包括詐騙罪在內的占有型財產犯罪的核心要素。在內涵上,非法占有是沒有合法根據或者合理理由地占有他人財物,是主觀上非法占有目的與客觀上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行為的統(tǒng)一。
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規(guī)范推定應當給予兩個方面的必要限制:一是適用范圍的限制,即規(guī)范推定必須限定于特定事實,且該事實與非法占有目的的經驗事實不存在明顯的差異;二是適用方式的限制,即規(guī)范推定必須非常明確,不需要再推定,否則規(guī)范推定就沒有價值。非法占有目的作為區(qū)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關鍵要素,應當從非法占有目的的內容和本質進行把握,防止非法占有目的認定的不當擴大。
魏妮娜律師補充:
在認定詐騙罪的司法實踐中,推定的運用頗多,但普遍存在兩個誤區(qū):一是用欺詐手段徑行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循環(huán)或者連續(xù)運用推定手段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前者構成了同體推定,后者構成了二次推定,都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中應禁止的做法。
司法實踐中適用刑事推定的方法需要嚴格加以限制,即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需達到特定的標準:一方面,從司法工作人員角度,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推定事實所依據的基礎事實的證據數量需足夠多且真實可靠。另一方面,從行為人自身,對推定的事實無法進行有效反駁或反駁不成立。反駁是證明刑事推定的結論不正確的重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