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一種具有獨占性的專有權利,而著作權人基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很難由其親自行使權利,在很多的情況下需要通過許可實施等方式實現其作品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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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張善偉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而且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等約定。這些規(guī)定需要結合相關法律、實施條例等落實到合同中。
著作權許可使用包括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分許可。不同性質的許可使用合同,雙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義務也大不相同。我國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的是“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關于“專有使用權”的概念,《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進行了進一步的闡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方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
張善偉律師補充:
實踐中,《文字作品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比較重要的條款是許可使用權利的種類、許可的性質、許可期間條款,應當盡可能地細化許可的是著作權中的哪些權利,改編權改編的作品類型,不能籠統(tǒng)的約定,不要抱著寫明確授權費用就可以的心態(tài),因為約定不明確相當于沒有獲得授權,成本更高。許可的性質條款中需要明確的是專有權還是非專有權,專有權中轉授權一定提前約定,避免日后在獲得轉授權時陷入僵局。
著作權包含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多種權利。著作權法注重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原則上未經明確授予的權利仍保留在著作權人手中,因此,被許可人應重點審查所需權利是否涵蓋在授權范圍內,對于從非著作權人手中獲得的授權,應重點關注在先許可是否包含所需權利。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可參照買賣合同訂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條款,在被可使用的權利存在瑕疵承擔責任后可向許可方追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條款可包括許可方是否擁有完整的權利、是否存在第三人享有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