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交通事故之后,當事人往往先會通過簽訂調解協議的方式去處理糾紛。以調解協議的方式去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確實具有很多優(yōu)點,但是,協議都有“嗣后不履行”的可能。那么問題來了,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所簽訂的調解協議一旦不被履行,那么如何救濟呢?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交通事故協議是否具備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
劉福勝律師解答:
交通事故調解書一般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交警組織事故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的調解。公安機關只是利用其對交通事的成因、責任和損失的了解,憑借其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的特殊地位,說服當事人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無權就交通事故中的損害賠償問題代當事人作任何決定。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雙方自行撤離現場后,能夠協商賠償數額的,可以達成一致協議。如果達成協議后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就從原來的侵權責任變成了合同責任。雙方之間形成了合同之債,賠償義務人不履行協議上的賠償約定的,合同不存在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況,必須按協議履行。所以該交通事故協議是有效的。
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各方并沒有約束力。因此,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區(qū)別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方當事人不能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也不能追究其違約責任。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對調解協議有異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交通事故中的損害賠償爭議。
劉福勝律師補充:
只有經由有關部門的組織而簽訂的調解協議才可以申請司法確認。經過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的性質就是可以據以執(zhí)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一旦出現嗣后不履行的情形,權利人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以實現權利救濟。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當事人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無法直接申請司法確認,但是根據前文的論述,該類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那么當事人可以依據《公證法》等相關規(guī)范,在規(guī)范許可的范圍內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這種經過公證的調解協議同樣具備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從而實現權利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