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滯納金及利息損失是民商事糾紛訴訟過程中及法律文書的制作過程中經(jīng)常用的術語,由于對它們各自定義的理解和掌握不夠準確,在實踐過程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混用、錯用情況。同時在裁判文書的制作時,也有不能準確表述的情況。如何正確理解和使用這些術語,是提高法律文書寫作質量的關鍵,同時也是準確執(zhí)法、嚴肅執(zhí)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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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qū)別違約金、滯納金及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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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磊律師解答: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由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在一方違反合同(或違反約定)后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罰則及其他方式。
違約金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方式。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違約責任一種合同責任。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張磊律師補充: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對不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單位或個人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征的金額。這是滯納金這一概念的原始出處。后它泛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職能的行政機關,在征收規(guī)費的過程中,因義務人遲延交納規(guī)費,而需額外交納的金錢,它是被視為是行政處罰的一種。
它涉及的雙方主體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它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張磊律師結語:
利息是有償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使用借款的代價,因此借款人的主要義務是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僅應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支付利息,而且應在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屬利息損失。利息(或利息損失)在裁決文書中的表述與違約金的表述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