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的人都知道什么是受賄罪。受賄罪其中有一項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那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范圍是什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怎樣的?
網(wǎng)友咨詢: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范圍是什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怎樣的?
【資料圖】
廣東聯(lián)銀律師事務所楊水蓮律師解答:
離退休人員可以成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特殊主體主要包括:
(1)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2)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包括與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和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
(3)離職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原來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但在實施利用影響力賄賂時,已經(jīng)實際喪失了原有職務,如離休、退休、辭職、辭退等。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行為。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詢法律問題】
廣東聯(lián)銀律師事務所楊水蓮律師解析: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一是關系密切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或是關系密切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二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其關系密切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