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撤銷一般可分為兩種,即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而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則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guī)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的無償行為。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所以大陸法系各國和地區(qū)民法典普遍許可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可撤銷贈與。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公證過的贈與合同能夠隨意撤銷嗎?
石江超律師解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8條之規(guī)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之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石江超律師補充: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還本,是“標的”單方面轉移。因此,為均衡贈與人與受贈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贈與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盡可能采取措施優(yōu)遇贈與人。所以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即使未交付贈與物,贈與人也不能撤銷該贈與。
贈與具有相當?shù)纳鐣饬x:贈與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財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贈與可以溝通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感情,進而融洽社會氣氛,減少社會矛盾。立法者都盡可能采取措施優(yōu)遇贈與人,但是也有例外。
如果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石江超律師結語:
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的權利,是法律對贈與人加以保護的重要內容。當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加害行為或者其他忘恩負義行為時,贈與人一定要盡早確定贈與關系的去留,在法律規(guī)定期間行使撤銷權,以免撤銷權消滅后自身權益難以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