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態(tài)度。司法實踐中對那些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則不但會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那么合同里的免責條款,真的能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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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的免責條款,真的能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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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國暉律師事務(wù)所吳巖巖律師解答:
司法實踐中對那些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則不但會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1)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
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條款,則無異于鼓勵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負責任地履行合同,這就與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的原則相違背,且不符合合同訂立的目的。
(2)不得免除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wù)
免責條款的免責以合同的基本義務(wù)得到履行為前提。如商品房銷售商有將質(zhì)量合格的、權(quán)屬明確合法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的義務(wù),如果在合同中訂立“銷售方不對房屋質(zhì)量承擔責任”等條款,即屬免除基本義務(wù),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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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國暉律師事務(wù)所吳巖巖律師解析:
在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常以以下四種形式出現(xiàn):
(1)全部免責。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應(yīng)承擔責任方提出任何賠償?shù)恼埱?。此種免責條款在雇工合同中最為普遍。
(2)限制責任條款。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對將來的人身傷害賠償以特定方式計算或不超過一定數(shù)額的有限賠償。當前醫(yī)療合同中常有此類條款。
(3)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即事先約定將來的受害人須在一定期限內(nèi)提出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逾期不再享有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此種免責條款不以直接免除責任為表象,而以限制請求期限約束當事人的請求權(quán),借此逃避法律的規(guī)制。
(4)設(shè)立固定賠償金額或模式。即事先約定在發(fā)生人身傷害責任時,應(yīng)承擔責任方以一筆金額固定的款項作賠償,不足部分則予以免除或以一種固定的模式進行賠償,而不按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據(jù)實賠償。
以上四種形式的免責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均應(yīng)依合同法之規(guī)定確認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