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當中的過錯是由法律直接作出規(guī)定的,夫妻一方只有存在法定過錯行為時,才需要對無過錯方作出離婚損害賠償。那么起訴離婚的主體資格要求是什么,有過錯方起訴離婚是否會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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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主體資格要求是什么,有過錯方起訴離婚是否會判離?
(資料圖)
湖北楚卓律師事務所代華興律師解答:
起訴離婚的主體資格要求: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過錯方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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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卓律師事務所代華興律師解析:
在實際案例中,判斷是否準予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過錯方不同意的,這樣的名存實亡的婚姻即便是強制維持下去,也沒有任何意義,對夫妻雙方都將痛苦不堪。這樣不但違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原則,也不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有過錯方往往會遷怒于無過錯方,為了擺脫婚姻關系,變本加厲地摧殘和迫害無過錯方,使其受到更大的傷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guī)定: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離婚。
如果過錯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過錯行為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另外,根據審判實務,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也會對無過錯方也會適當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