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事故包括哪些
1、意外事故,就是指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的結果,但不是出于人的本意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出于不能夠被人抗拒或者不能夠被人預見的原因造成的。
2、意外事故是指造成人員的傷害、死亡或設備設施的財產損失和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產事故和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之分。生產事故也算是意外事故,它是指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突然發(fā)生的傷害人們身體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3、意外事故主要有以下分類:
(1)意外事故是一種發(fā)生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的特殊事件,人類的任何生產、生活活動過程中都可能發(fā)生事故。
(2)意外事故是一種突然發(fā)生的、出乎人們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非常復雜,往往包括許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隨機性質。在一起事故發(fā)生之前,人們無法準確地預測什么時候、什么地方、發(fā)生什么樣的事故。
(3)意外事故是一種迫使進行著的生產、生活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斷、終止人們正常活動的進行,必然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某種形式的影響。因此,事故是一種違背人們意志的事件,是人們不希望發(fā)生的事件。
二、賠償條款
道路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打架斗毆、傷害殺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賠償(附帶民事賠償)均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范圍,有關賠償項目和標準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雖然在生活中我們都不喜歡保險,但是我們還是要做好最壞的打算意外事故包括的雖然是比較多的。所以有的時候做好最后一手的準備,才是最好的。所以我們在生活中遇到發(fā)生事情之后,不要慌張,不要著急。因為有的時候,人沒事就好,一些看似比較貴重的東西在損壞之后我們是有保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