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對方反訴是什么流程
(資料圖)
1、在勞動爭議仲裁期間,被申請人可以在勞動仲裁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2、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于本規(guī)則規(guī)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4、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一審中被告否能夠提出反訴,存在爭議,一般一審被告有權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反訴。
勞動爭議糾紛仲裁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二、勞動爭議仲裁舉證的時限有多久
(一)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結束前對其主張完成舉證。
(二)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時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jù)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時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三)當事人增加、變更申訴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時限屆滿前提出。
(四)當事人在舉證時限內提交證據(jù)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時限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期舉證,經仲裁委員會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時限,但延長時限最多不得超過7日。
(五)因當事人未提交證據(jù)致使案件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jù)審理需要要求持有該證據(jù)的一方當事人或對該案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指定時限內提供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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