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時候,我們都要和自己的單位簽訂合同的。要知道,勞動合同的簽署訂立都有它的期限的,大家一定不知道,其實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到期后,其勞動關系并未解除,那么,勞動合同到期后怎樣解除勞動關系?對于這個問題今天小編將會為大家做出相應的解釋。
(相關資料圖)
怎樣解除勞動關系
一、試用期內
(一) 單位可解除情況(應說明解除理由):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法律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1條、26條。
(二) 勞動者可解除情況:
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7條。
二、 固定期限員工
(一) 單位可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6條。
(二) 單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下列情況下不可解除:
1、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0條、42條、第46條。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0條、42條、第46條。
(四)勞動者可解除情況:
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 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五)合同期滿雙方不能就合同續(xù)訂達成一致意見:
1、等于或高于原勞動合同標準,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解除勞動關系。
2、低于原勞動合同標準,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解除勞動關系(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6條、第36條、第44條、第46條。
三、 無固定期限員工
(一)需要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況: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xù)訂勞動合同的(除單位可依法解除合同外)。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單位不簽訂: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82條。
四、經濟賠償金計算標準
(一)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發(fā)放限制:
下限:本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
上限: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最多不超過十二年。
(三)計算單位:
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按照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shù)計算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7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2條、第11條,《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4條、第7條。
勞動合同到期是否自動解除?
1、我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自動解除合同;
2、合同到期如果繼續(xù)履行的情況下,不會自動解除;
3、如果合同到期不續(xù)簽或不繼續(xù)履行的情況下,是合同終止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續(xù)訂的屬于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相關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資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要通知對方是否續(xù)簽勞動合同,如不續(xù)簽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然后解除勞動關系。實際工作中往往勞動者不會主動提出、都是由用人單位來主動提出、因為你合同到期公司不與你續(xù)簽合同、是要承擔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風險的。
文章告訴我們,合同到期屬于終止合同,終止合同并不等同于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合同到期終止后按照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合法合理的經濟補償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
勞動者能否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哪些情形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實習生與企業(yè)之間屬于勞動關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