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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隨債權的產(chǎn)生,轉移和消滅而產(chǎn)生、轉移和消滅。
債權人代位權不能獨立產(chǎn)生,也沒有獨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債權以及其他債權而存在。債務人沒有到期債權,債權人就無代位權可言。
債權轉移,其隨同轉移,債權消滅,其隨同消滅。
2、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不是代理權,不適用代理權的規(guī)定,區(qū)別在于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權利。代位的結果,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而不是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3、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
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不是扣押債務人的權利或就收取的財產(chǎn)有優(yōu)先受償權,而是將行使權利的后果歸于債務人,這樣,就保全債務人的財產(chǎn),增大了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為實現(xiàn)債權人的債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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