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申請批捕的時效是多久?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資料圖】
二、檢察院批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xù)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后提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后,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后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或《不批準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zhí)行。
三、檢察院什么情況下可以自行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準權或者決定權屬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準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決定權。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fā)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權決定逮捕。公安機關無權自行決定逮捕。逮捕的執(zhí)行權屬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都必須交付公安機關執(zhí)行。
綜上所述,公安局辦案的時候,對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刑事拘留。之后應該在三天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捕,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檢察院受理后,審查是否符合條件。發(fā)出逮捕通知書后,公安局辦案人員向犯罪嫌疑人出示逮捕證,并讓其簽字確認。
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是什么
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后轉逮捕是不是就該判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