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該起交通事故中,乙車在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實行交強險制度是通過國家法規(guī)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三責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這是設立交強險最基本的意義所在?!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而對于甲車人員損失,本可以先通過乙車交強險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以使受害人及時得到賠付,也可以將甲、乙雙方的損失減小最最低限度。但事故發(fā)生后,作為受害人的15名乘客,選擇基于運輸合同糾紛向甲公司主張違約責任并已經得到賠付后,不再作為受害人向丙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但乙車車主作為被保險人,卻“沉睡在權利之上”,導致甲公司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對“沉睡在權利之上”的情形就涉及到代位權問題。所以該案看似為交通事故,實則需要細加分析:
首先,乙車因投保交強險,而與丙保險公司形成保險合同關系。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作為投保人的乙車車主便享有對丙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權,乙車對丙公司享有債權。
(資料圖)
其次,甲車因與乙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那么甲車便享有對乙車的賠償請求權,甲車對乙車享有債權。
再次,對于甲車上的乘客損失,可以選擇運輸合同以違約之訴向甲車主張,在甲車承擔全部100%責任后,應由乙車承擔的50%責任部分,甲車享有向乙車追償的權利。
另外,乙車因為投保交強險,卻怠于向丙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損害了甲車的合法權益,乙車怠于行使其對丙公司的追索權。
所以該案不應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而應為代位權糾紛。
《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庇纱丝梢?,代位權的基本內涵包括: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鶆杖说膫鶆杖?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4、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鶆杖说臋嗬也荒芫褪杖〉膫鶆杖说呢敭a優(yōu)先受償。
得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按照《合同法解釋(一)》12條的規(guī)定,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例如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均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上述案例中,容易引起誤解的是:第一、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中一般都認為是專屬于人身傷害賠償的請求權,所以不能作為為代位權的行使客體。但注意該案中是甲公司代位行使乙車的權利,該權利是乙車基于保險合同,向丙公司主張的保險賠償權利,該賠償不是專屬于乙車的權利,而是乙車對丙公司的債權。第二、該債權是否已經到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該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從此條可以看出,只要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即負有依照交強險規(guī)定支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這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也可以看出。所以乙車對于丙保險公司的債權已經到期。第三、債務人是否怠于行使權力,上述案例中,乙車車主負有對甲車50%的賠償義務,但又具有向丙保險公司的債權。卻在事故發(fā)生后既不向甲公司賠償,又不向丙保險公司主張交強險理賠,而且兩次法院審理中無故缺席,已經足以構成怠于行使權力情形。且對于丙公司的債權也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若不及時行使,將導致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上述案件表面上是交通事故,但實質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之后,債權人(甲公司)向次債務人(丙保險公司)提起的代位權訴訟。該代位權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