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四十五日內能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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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仲裁勝訴后,勞動者可以在兩年內攜帶生效的裁決書到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法律快車提醒您,如果是向法院起訴的,應該是向當?shù)氐幕鶎臃ㄔ憾皇侵屑壏ㄔ浩鹪V。
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對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應該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如果是單位認為有證據(jù)證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則應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1.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