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取保候審出來結果的時間一般是在三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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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審與判刑沒有直接關系,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否會被判刑,需要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判決。
如果法院判決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是會被判刑的。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zhí)行機關應再期限屆滿十五日內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并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可以去外地,但必須經過執(zhí)行機關批準。取保候審要遵守以下規(guī)定:
1.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