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軌離婚撫養(yǎng)權的判定標準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xié)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三)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
(五)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六)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xié)議輪流撫養(yǎng)子女的,可予準許。
(七)子女撫育費的數(shù)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shù)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八)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九)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十)父母雙方可以協(xié)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yǎng)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yǎng)方的撫養(yǎng)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十一)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shù)匾话闵钏降?,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十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十三)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xù)撫養(yǎng)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yǎng)。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yǎng)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yǎng)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yǎng)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yǎng)方撫養(yǎng)該子女。
二、患有抑郁癥影響撫養(yǎng)權嗎
患有抑郁癥是會影響撫養(yǎng)權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會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如果一方患有抑郁癥的可能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規(guī)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三、民法典對出軌規(guī)定是什么
夫妻不忠行為,通常說就是“婚外情”,夫妻之間的不忠行為我們歸為三種,即:通奸、同居、重婚。
(一)通奸: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
關于通奸的法律后果:我國現(xiàn)行民法典列舉的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過錯行為中,并未將通奸列入,也就是無過錯方針對通奸行為一方提起的損害賠償主張,嚴格說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但是臺灣刑法中有通奸罪的規(guī)定)。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作考慮,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即讓與他人通奸一方適當少分財產。
(二)同居:最高法司法解釋將此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后果:這是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的過錯行為,行為人為過錯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理論上說,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外,還存在以其個人財產作出賠償?shù)目赡苄浴?/p>
(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則構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還為上述行為的,同樣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后果:構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據刑法的規(guī)定承擔刑事責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仍可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