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期限算不算合同的履行期
在勞動合同中,算合同的履行期。服務期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期限。服務期可以長于勞動合同的期限,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通過合同固定下來,則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中服務期條款主要的內容包括三個部分:
一為服務期限,即勞動者應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服務時間;
二為用人單位就服務期限應對勞動者提供的培訓及其他額外福利待遇;
三為勞動者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二、有名民法典律服務合同的區(qū)別
主要在于內容不同、以及適用范圍不同,對于法律服務合同在一定程序上也是有名合同中的一種形式,有名合同是法律上或者經濟生活習慣上按其類型已確定了一定名稱的合同,又稱典型合同。中國民法典中規(guī)定的合同和民法學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統(tǒng)一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如經法律確認或在形成統(tǒng)一的交易習慣后,可以轉化為有名合同。
盡管民法典奉行合同自由原則,但有名合同規(guī)范的設立仍有其重要意義;其一,有名合同規(guī)范具有補充當事人約定的疏漏,使合同內容臻于完善的作用。其二,有名合同規(guī)范中設有強制性規(guī)范,在當事人的約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狀態(tài)嚴重失衡時,可以矯正該約定,以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三,提供交易的選擇。交易者雖然只需依照其需求及能力,基本上即可透過協(xié)商折沖,作成互蒙其利的交易,但交易可能遭遇的典型風險何在,如何使其降低,這類規(guī)范就可能有一定的提示功能。其四,透過有名合同,對各種典型交易中雙方權利義務與風險成本的公平分配,使其負擔一定的“指導圖像”功能,特別是對于民間不斷擴大生產的定型化和合同條款,有其制衡功能。
三、服務類合同履行方式
(一)法定義務
法定義務:是指法定合同義務,即當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依據法律規(guī)定也應承擔的義務。
(二)正確履行
也稱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義務。
(三)親自履行
指合同義務要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四)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
(六)價格變動的履行
是指執(zhí)行政府定價的合同,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前政府定價發(fā)生調整的,按照何種價格履行的問題
(七)不完全履行
概念: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履行因素進行履行的情況。
中止履行:指在合同義務履行之前或履行的過程中,由于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使得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只能暫時停止的情況
部份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八)情勢變更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若仍然履行合同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