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是什么?
1、“定金”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家具銷售者(賣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如果無約定,當收受定金一方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交付定金一方違約時,“定金”不返還。“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定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關于規(guī)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后,訂金應當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
2、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fā)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guī)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就規(guī)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3、購房者在交付訂金后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于以下情況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訂金的法律定義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另外,根據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規(guī)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后,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guī)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二、定金罰則是什么?
1、定金罰則具體內容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2、定金的適用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主合同必須有效。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
3、適用定金罰則的幾種情況
(1)視為不履行被擔保的債務的情況。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的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