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
侵害自然人的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損害賠償
正確理解和適用該規(guī)定需要把握:
1、僅自然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自然人的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損害;
3、受到侵害的自然人之精神損害達到嚴重程度。
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是特定物而非種類物。這種特定物具有人身意義,承載其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的某種特殊記憶和情感,如老照片、家譜以及記載特定事件的影視物品、文件等。對于此等具有人格意義的特定物,僅僅以物權法的保護方式以及以侵害財產的損害賠償保護方式,不足以保護其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的精神情感利益,故法律設專門規(guī)定,予以精神損害賠償的救濟。
侵害自然人的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是指對該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毀損、滅失,使其部分或者完全失去表彰特定“人身意義”的功能。對于此等特定物的毀損、滅失損害,可能承擔兩種不同性質的損害賠償責任:基于精神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和基于物質損害(以下簡稱“物損”)的財產損失賠償責任。
陜西省賠償標準:
《審判委員會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過20000元;
二、致人殘疾的,精神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過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撫慰金可分為四個等級:一級15000至20000元,二級10000至15000元,三級5000至10000元,四級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規(guī)定的最高限額內仍不足以給當事人精神撫慰的,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圍內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