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益:
因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
1. 侵害物質(zhì)性人格權,即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2. 侵害姓名權、肖像權、聲音權、名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
3. 侵害身份權即配偶權、親權、親屬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4. 侵害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一般人格利益、胎兒的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親屬之間的身份利益,侵權人也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補償器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髼l件:
(一)要有損害的事實,這是精神損害賠償?shù)那疤釛l件
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人才承擔責任,這與其他損害是一致的,因為民事侵權責任理論是建立在存在損害的事實之上,這種損害可能是財產(chǎn)的,也可能是非財產(chǎn)的,因此,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是由于侵犯非財產(chǎn)利益的損害結果帶來的,與其他損害不同是,其他損害賠償?shù)膿p害事實僅指財產(chǎn)上的損失,可用金錢計算,故賠償?shù)慕痤~也易確定,而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chǎn)損害,無法用金錢計算,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等受到侵害,企業(yè)的名譽被損,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輕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則可以不必追究侵權人的物質(zhì)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