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內容主要有如下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日期:1990-12-05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158.以營利為目的,未經(jīng)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原139條)159.以侮辱或者惡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侵權糾紛訴訟時效中斷:
侵權糾紛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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