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侵犯學生權益怎么辦
理論上救濟方法很多,比如向學校申訴啊,向教育局復議,向法院起訴。
二、學校對學生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
(二)侵犯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三)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
(四)侵犯學生的身體健康權。
(五)侵犯學生的財產權。
學校、教師在教學活動中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兩類:
一是對違紀的學生進行罰款;
二是對學生攜帶的與學習無關的物品予以沒收、毀壞或丟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2條規(guī)定,若學校教師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學生有申訴權和提起訴訟權。
三、侵權行為的特征有哪些
(一)單方實施
侵權行為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fā)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此,侵權行為屬于事實行為。
(二)民事違法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這里所謂的法定義務。法律規(guī)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對于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一般義務。這種一般義務是侵權行為所依據的法定義務的主要來源。另外,債權也可以成為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對象,但在構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門檻。
其次,這里的法定義務還包括法律賦予某些特定主體的特別義務,例如,民法典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民法典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蚱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據此,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教育機構對在該機構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教育、管理義務。再例如,勞動法規(guī)定的有關勞動安全保護義務。如果違反這些法定義務,義務人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再次,這里的法定義務也包括侵權法所設定的某些具體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例如民法典規(guī)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繕時,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民法典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裝地下設施等,這種設定明顯標志的就是一種強制性的作為義務。如果行為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就違反了作為義務,對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加害他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于侵權行為法保護的范圍。
(四)應擔責任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