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礦權可以質押嗎
探礦權是可以質押的。在探礦權、采礦權擔保和抵押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二)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后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fā)證機關。
(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并從處置的探礦權、采礦權,所得中依法受償。新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當事人應依法辦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xù)。
(四)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債務人承擔采礦權抵押備案登記審批。
《礦業(yè)權交易規(guī)則》第三條 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tǒng)稱為礦業(yè)權,適用于不動產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原則。
依法取得礦業(y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稱為礦業(yè)權人。
礦業(yè)權人依法對其礦業(yè)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二、抵押權的特征具體有哪些
(一)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二)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 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根據《物權法》第181條、185條以及《擔保法》第33條、38條至43條規(guī)定,抵押權系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范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四)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xù),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yōu)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內容有兩項:一是抵押財產的標價處分權;二是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yōu)先受償權。對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合法方式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或者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充債務。
三、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guī)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在于:
(一)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二)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
(三)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四)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