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的概念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yǎng)殖、捕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二、范圍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保護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fā)利用資源的規(guī)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yǎng)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四、被征收、征用補償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