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喪葬費、死亡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1、不可以。
2、《民法典》取消了對遺產種類的具體列舉,對遺產范圍做了概括性規(guī)定,除非法律規(guī)定或者性質不得繼承外,生前個人遺留的合法財產均可繼承。
3、雖然《民法典》較舊的《繼承法》在遺產范圍方面做了較大修改,但是,喪葬費是死者單位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撫恤金是死者單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給死者近親屬或撫養(yǎng)人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具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
4、因此,喪葬費和撫恤金以死者死亡后所產生的,并非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支付對象為死者的近親屬,故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也就不能通過遺囑的方式進行處分。
二、喪葬費、死亡撫恤金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原因
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恤金中扣除。剩余的喪葬費、死亡撫恤金可參照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具體理由如下:
1、撫恤金、喪葬費不是遺產。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2、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給死者近親屬或撫養(yǎng)人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具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
給付對象是死者近親屬或撫養(yǎng)人,性質是對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經濟方面的幫助或撫慰,是用于優(yōu)撫和救濟死者近親屬,特別是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痛苦的一種撫慰。對于死亡撫恤金的處理可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并應適當照顧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
3、喪葬費是對死者近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務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一般包括運尸費、火化費、告別儀式費、購買骨灰盒費、骨灰存放費等。
死者單位給付的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它是用于解決死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對死者安葬是近親屬或遺產繼承人應盡的義務,也是我國社會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讓死者安息也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撫慰。某一親屬或繼承人支付的喪葬費可以從單位給付的喪葬費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應從撫恤金中扣除,而是與其他繼承人或近親屬共同分擔。單位給付的喪葬費超過實際支出的,超過部分可同撫恤金一起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