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民法典第195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以權利人消極不行使權利為前提條件,若此狀態(tài)不存在,訴訟時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應歸無效。
(1)權利人之請求,指的是權利人于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權利人提出請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tài)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關于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應認為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chǎn)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fā)生請求的效果。
(2)義務人的同意,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
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fā)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于授權范圍內(nèi)而為同意的,亦發(fā)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
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diào)解協(xié)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程序的,亦發(fā)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于起訴后又撤訴的,其起訴是否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通說認為,起訴已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其內(nèi)含請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訴而撤銷,故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fā)生中斷時效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