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時的優(yōu)先順位:
關于債權多重轉讓時的優(yōu)先順位規(guī)則,應當類推適用《民法典》第768條關于應收賬款多重轉讓時的優(yōu)先順位規(guī)則。據此,權利沖突時受讓人之間的優(yōu)先順位為:首先,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取得債權;其次,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取得債權;再次,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受讓人取得債權;最后,均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債權比例取得債權。前述優(yōu)先順位與《民法典》第414條規(guī)定的“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的優(yōu)先順位一般規(guī)則保持了一致。
債權轉讓的抗辯權利:
1.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或否定對方權利的權利,如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保證人的先訴履行抗辯權(或檢索抗辯權)等。――馬俊駒、余延滿著《民法原論》(上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頁。
2.抗辯權(Einrede,exception)者,妨礙相對人行使其權利之對抗權也。
法律知識討論:
例如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同時履行之抗辯權(民法第264條)。有以拒絕相對人請求給付之給付拒絕權為抗辯權者,然抗辯權不限于拒絕給付,乃對抗其他一切請求也,例如抵消權行使之對抗(德民第390條)。給付拒絕權以外之抗辯,有稱之為反對權者??罐q權者,以相對人所有請求權之存在及有效為前提之反對權也。與否認相對人有權利存在之異議不同??罐q權因其效用可分為滅卻的抗辯與延期的抗辯。前者謂有滅卻請求權效力之抗辯權,例如抵銷之抗辯。后者謂只可使其效力延期之抗辯權。例如同時履行抗辯。德民以消滅時效發(fā)生滅卻的抗辯權(德民222條、民法44條)有謂抗辯權為形成權之一種者。然形成權乃有使權利創(chuàng)設、變更或消滅之作用,而抗辯權原則上只有停止請求權行使之效力,故抗辯權為一種特殊權利也。――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頁。
3.抗辯權是指對抗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例如,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當事人自己未履行而請求他方先履行時,他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此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罐q權的作用在于"對抗"、"反對",阻止他人行使權利,但他人的權利并不因此而消滅。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的存在并且提出請求為前提。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權利已經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例如,債務已經履行,債權已消滅,一方如果提出請求,他方有權拒絕,否認其權利存在,這在性質上可稱否認權,不屬于抗辯權。――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39頁。
4.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如甲乙雙方約定同時履行,甲方未為履行而要求乙方履行的,乙方即享有抗辯權。――佟柔主編《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頁。
5.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頁。
6.抗辯權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之請求權之權利??罐q權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因此必待他人之請求,始得對其行使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請求權與抗辯權乃居于對立之地位。在解題或分析案例時,應當兼顧。此種請求權與抗辯權對立性思考方式,系法律基本思維能力,應予重視。――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81頁。
7.抗辯權,即義務人對權利人行使權利,得拒絕給付得權利,如請求權已罹于時效,而權利人仍主張時,義務人得行使其消滅時效抗辯權??罐q權可分為永久(滅卻)的抗辯權與一時(延期)的抗辯權。前者可使請求權的行使,永久被排除,在訴訟上可使原告受駁回的判決,如消滅時效抗辯權(臺灣地區(qū)民法第144條),及對侵權行為取得債權之拒絕履行權(臺灣地區(qū)民法第198條)。后者,非永久拒絕相對人的請求,僅能使請求權一時不能行使而已,如同時履行抗辯權(臺灣地區(qū)民法第264條),及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臺灣地區(qū)民法第745條)。――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用工作之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頁。
8.抗辯權乃適用于阻止請求權行使之權限,例如買賣價金請求權得以時效消滅抗辯權對抗(臺灣地區(qū)民法第127條第1項第8款或第125條)??罐q權可分為阻礙性抗辯權和否定性抗辯權兩種類型。阻礙性抗辯權指不侵犯請求權之本體,只暫時或永久的阻礙其有效行使,其權利經有效抗辯后仍然存在??煞譃檠舆t性抗辯權aufschiebndeEinrede此種抗辯權只能暫時阻止請求權的行使,如法定留置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排除性抗辯權ausschliessende此種抗辯權可長期阻止請求權之行使,如時效之抗辯、贈與之窮困抗辯、侵權行為被害人之經濟履行權。否定性抗辯權Einwendung指否認權利之形成和存續(xù)的抗辯。此種抗辯,當事人縱不為抗辯之主張,法院應就已經證明之相關事實主動加以斟酌。如行為能力欠缺,形式欠缺等。
合同法對于債務人抗辯的規(guī)定: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合同法關于債務人主張抵消的權利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