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從隨主原則:
從隨主原則,是債權轉讓的重要規(guī)則。主債權發(fā)生轉移時,其從權利應隨之一同轉移,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隨同債權轉移而一并轉移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和其他從權利。
債權的從權利是指與主債權相聯(lián)系的,但自身并不能獨立存在的權利。債權的從權利大部分是由主債權債務關系的從合同規(guī)定的,也有的本身就是主債權內容的一部分。如通過抵押合同設定的抵押權、質押合同設定的質權、保證合同設定的保證債權、定金合同設定的定金債權等,都屬于由主債權的從合同設定的從權利。違約金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留置權、債權解除權、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代位權等,則屬于由主債權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產(chǎn)生的債權的從權利
債權的從權利作為債權的一部分內容,債權人轉讓其債權的,附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一并由受讓人取得。如果轉讓雙方在轉讓協(xié)議中明確規(guī)定了債權的從權利與主債權一并轉讓,在主債權轉讓的同時,從權利一并轉移。即使債權的從權利是否轉讓沒有在轉讓協(xié)議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也與主債權一并轉移于債權的受讓人。例外情況是,如果債權的從權利是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不會發(fā)生與主債權同時轉移的效力。
債權轉讓中從權利的隨從轉移具有法定性。如果受讓人取得了從權利,該從權利未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或者未轉移占有,不影響債權轉讓引發(fā)從權利轉移的效力,不因該從權利未履行轉移登記手續(xù)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債權轉讓的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jīng)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比如,某甲單位與某乙單位之間違反國家金融法規(guī)規(guī)定,達成了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協(xié)議,某甲單位借給某乙單位資金20萬元,借期2年,收取高額年息20%。某甲在已經(jīng)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償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時訴至法院,要求某乙償還本息,法院雖然會支持乙之請求,但也會對某甲已經(jīng)收取的利息和對某乙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繳。某甲如果將這筆債權轉讓給丙,某丙可以受讓人的身份起訴,要求某乙償還轉讓后的債權。這樣轉換后,案件由原來的應處罰的企業(yè)之間拆借資金糾紛搖身變?yōu)楹戏ǖ膫鶛嘧穬敿m紛。法院不能再對某丙給予處罰,這將極大地損害國家金融秩序。因此債權轉讓的前提必須是合法的債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轉讓無效。由于轉讓無效致使受讓人受損的,轉讓人應予以賠償。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fā)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shù)量、標的物品質規(guī)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guī)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后,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jīng)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于債權轉讓的范疇。舉例說明之。某甲與某乙簽定了購買鋼材的合同,某乙的權利是取得鋼材,義務是給付鋼材款。某甲的權利是獲得款項,義務是交付鋼材、給付運費。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項后以一個整車皮發(fā)貨,由于鐵路運輸?shù)脑颍骋覍嶋H收到的鋼材比合同約定的噸位少了9噸。此后某乙將債權轉讓給了某丙,在轉讓函中寫明:"將10噸鋼材轉讓給某丙"。某甲不知貨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某丙起訴法院,要求某甲給付10噸的貨款。在審理過程中某乙已經(jīng)倒閉,清算小組向某甲出具了債權轉讓的通知,某甲辯稱短缺貨物只有9噸,現(xiàn)在可以向某丙補足貨物。最后法院判決認為債權轉讓成立,債權內容可以由原來的交付鋼材變更為履行給付鋼材款。故某甲應給付某丙9噸的鋼材款,價格按照原來簽定合同的價格。但適逢鋼材價格急速下調,某甲為此付出了較大的代價。該案履行種類已經(jīng)由貨物變更為貨幣,是對合同主要內容的變更,因而與原債不再具有同一性。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xié)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shù)?,應作為不當?shù)美颠€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jù)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fā)生的遺產(chǎn)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比如保證債權為擔保主債權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所以不得單獨轉讓。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后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jīng)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一種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美國法實際也是承認合同權利的轉讓無須經(jīng)過債務人的同意。另一種是通知主義。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jīng)債務人承諾為必要。第三種是債務人同意主義?!睹穹ㄍ▌t》第91條規(guī)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和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guī)定是計劃經(jīng)濟的產(chǎn)物,過于嚴格,不利于商品交換的發(fā)展。而《合同法》第80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兩種立法有所沖突。實踐中如采用債務人同意主義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義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確定的通知主義既承認了債權轉讓是債權人的處分行為,為債權人的自由處分提供了便利和保護,又保護了債務人不因債權人將債權轉讓于他人而蒙受不測之損害。"因債務人向誰清償債務于他并無多大關系。如果因轉讓而使債務人履行費用增加,則原債權人應當承擔。"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xù)。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guī)定,如果系法律規(guī)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jīng)原批準機關批準?!逗贤ā返?7條也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愿原則,但對于法律規(guī)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jīng)原批準機關批準轉讓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