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想象競合犯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一)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這是想象競合犯區(qū)別于實質數罪及牽連犯等犯罪形態(tài)的根本點。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無論其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還是過失,亦或故意與過失混合,均不影響想象競合犯的成立。
(二)行為人的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所代表的數個性質不同的犯罪構成。這是想象競合犯區(qū)別于實質一罪的根本特征。想象競合犯不應包括同種罪名的情況,只有當罪名相異,犯罪構成性質不同時,才存在著競合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三)行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均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為,即行為所觸犯的各犯罪構成之間應無重合之關系。這是想象競合犯區(qū)別于法條競合犯的根本特征。下面試舉一例以說明這一特征要件:
行為人甲以非法占有原油為目的,在使用中輸油管線上打眼并盜放原油,觸犯盜竊罪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兩罪中的其他要件均存在重合關系,但盜竊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故意內容是破壞正在使用中的輸油管線,危害公共安全,故兩罪在主觀方面無法重合,因此,盜竊罪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均無法單獨、全面的評價該行為,必須用數個罪名對行為人的危害行為進行多重評價,只用一個罪名評價必然陷入以偏概全的錯誤之中,因而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是想象競合犯。
(四)行為雖基本符合一罪名的構成要件,但按照該罪名處罰就會使罪責刑不相適應,產生量刑畸輕的后果,試舉一例如下:
行為人乙以泄憤為目的,白天放火燒毀了一個靠近市區(qū)并裝滿十萬件國旗的倉庫,觸犯侮辱國旗國徽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兩罪在主觀目的與構成要件上相去甚遠,但由于侮辱國旗國徽罪的最高刑遠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來的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十萬件國旗被燒毀所造成的后果也是符合“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構成要件,故應按照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根據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
二、
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嗎
想象競合犯是擇一重罪處罰的,想象競合犯作為一種在司法實踐中時常發(fā)生的犯罪形態(tài),具有兩個主要特征或必備要件
(一)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
(二)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
在罪數的理論中,想象競合犯屬于實質的一罪。因此,對于想象競合犯的處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理論界通說主張“從一重處斷”原則,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三、
想象競合又是轉化犯嗎
想象競合并不是轉化犯,兩者存在危害行為數量不同、不實施數罪并罰的依據不同、法定性上不同等區(qū)別。想象競合是指行為人以一個主觀故意實施一種犯罪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罪名,以主觀故意犯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