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法修訂后的解釋有哪些
(一)修改商標申請注冊制度
1、 充實了可以申請注冊為商標的構成要素
現(xiàn)行商標法要求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標志必須具備"可視性"。新商標法增加了一種新的商標類型--聲音商標;從而,"可視性"將不再成為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標志所必須具備的特性。
新商標法第八條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聲音標志,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2、 確立了"一標多類"申請制度。
現(xiàn)行商標法下,商標注冊申請人通過一份申請僅可以就一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而新商標法第二十二條引入了"一標多類"的商標注冊申請制度。由此,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這樣既可大為降低具有跨類經營需要的權利人申請注冊商標的成本,也極大方便了商標行政機關的商標管理工作。
3、 增加了審查意見書制度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
4、 明確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紙質書面方式或者電子方式提出。
(二)明確了各類商標審查和審理程序的時限
我國的商標注冊審查、復審審查的周期一度超過三年,權利人的商標權益長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新商標法基于商標行政機關過往的審查實踐,創(chuàng)設了商標授權確權審查各程序的審查時限,提高了公眾對于商標授權確權周期的可預期性。
新法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商標新注冊申請初步審查時限、異議案件審理時限、不予注冊復審審理期限、駁回復審審理期限、宣告無效復審審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時限。商標局初步審查時限為9個月;對異議申請調查核實的時限為12個月。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決定進行復審的時限為9個月、對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而不予注冊決定復審的時限為12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準,可以分別延長3個月或者6個月。
(三)完善了異議制度
過去商標注冊異議程序采用行政兩審、司法兩審的四審終審制,造成商標確權程序繁瑣,商標確權周期過長。一些不法經營者通過"惡意異議"以阻礙競爭對手及時獲得注冊,使商標權利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此次修改重新構架商標注冊異議制度。
1、 明確了商標異議的法定理由--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
新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了商標異議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
商標異議的絕對理由包括:違反新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
商標異議的相對理由包括:違反新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2、 依異議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區(qū)分了有權提出商標異議的主體
新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如果擬依據(jù)絕對理由提出商標異議,則任何人均有權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如果擬依據(jù)相對理由提出商標異議,則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有權向商標局提出異議。這樣的制度安排有望解決異議程序被濫用的問題。
3、 簡化異議程序,異議核準注冊的商標直接予以注冊,不設立相應的司法審查程序。
新商標法取消了異議復審程序,在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商標局在進行異議審查后,直接做出準予注冊決定或不予注冊決定。
(1)如果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則直接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另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如果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不予注冊復審。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進而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完善了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
1、 確定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確立這一原則,有利于規(guī)范商標使用行為,防止和杜絕仿冒、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2、 明知他人未注冊商標使用在先而違法搶注,不予注冊。
新法規(guī)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代理或代表關系)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這一規(guī)定將有效遏制供應商和公司普通員工兩類主體的商標惡意搶注行為,進一步加強對已經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
3、明確未注冊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
新法明確,"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我們認為,對這種使用不應作過于寬松的解釋,應當屬于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進行商業(yè)性使用,僅僅是具有廣告性質的使用不應認定為在先使用,以免損害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五)完善了馳名商標認定保護制度
1、 明確了馳名商標"被動認定、個案認定、事實認定、按需認定"的性質
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款規(guī)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jù)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jù)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2、 禁止了"馳名商標"字樣的商業(yè)性使用和宣傳
商家獲得馳名商標認定后的大肆宣傳直接與馳名商標制度的創(chuàng)設初衷相違背,導致馳名商標異化為一種榮譽稱號,甚至催生出許多弄虛作假的違法情況。為此,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guī)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六)強化了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司法保護
1、完善了關于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界定及表現(xiàn)形式
(1) 將現(xiàn)行商標法中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條款修改為兩條。
商標侵權判定的核心原則是混淆可能性原則,在"商標相同+商品相同"、"商標相同+商品類似"、"商標近似+商品相同"和"商標近似+商品類似"這四種情形中,只有"商標相同+商品相同"這一種極端情形可以直接推定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在其它三種情形中,均需證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方能構成商標侵權;否則,即便商標近似或商品類似,也會因為不會導致混淆而不構成商標侵權。
為此,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將現(xiàn)行商標法的相應條款做了修改,以體現(xiàn)上述立法本意,即:"下列兩種行為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2) 新增了一種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新商標法吸收現(xiàn)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新增了一種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即"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2、 引進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多次侵權加重處罰
現(xiàn)行商標法對于惡意侵權行為并未設置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而是采用了"損失多少賠付多少"的補償性賠償機制,無法有效規(guī)制惡意侵權行為。新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了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提高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幅度
現(xiàn)行商標法中法定賠償額的幅度為1萬元至50萬元之間。為了加大對侵權的打擊,并充分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新法將法定賠償數(shù)額提高到300萬元。新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4、適當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
商標司法實踐中,權利人普遍存在舉證難的現(xiàn)象,這直接影響到權利人主張的損害賠償數(shù)額。為此,新法引入了歐美文書提供令制度,規(guī)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判定賠償數(shù)額"。在舉證責任方面為商標權人提供一定的便利,避免其因為舉證不力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5、明細商標侵權行政處罰的內容
(1) 明確了罰款數(shù)額的確定方式。
現(xiàn)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僅對商標侵權行為的罰款數(shù)額做了簡單籠統(tǒng)的規(guī)定,即:"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shù)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shù)額為10萬元以下。"上述規(guī)定已經明顯無法滿足當前大力打擊商標侵權的社會需要。為此,新商標法以違法經營額5萬元為分水嶺,明確了罰款數(shù)額的確定方式。
新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 針對屢次侵權行為或嚴重侵權行為,增設了從重處罰機制。
現(xiàn)行商標法中并未設置屢次侵權或嚴重侵權的從重處罰機制,侵權者的屢次侵權行為或嚴重侵權行為無法得到有效懲處。為此,新商標法確立了屢次侵權或嚴重侵權的從重處罰機制。
新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
6、 建立注冊商標未使用不予賠償制度
商標的價值來源于使用。如果商標未經使用,則不會產生經濟價值。他人的使用行為自然也就不會對其造成經濟上的損害,從而無承擔賠償責任的必要。
基于上述認識,新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jù)。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曾經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除此以外,新商標法還對其他相關制度進行了完善,包括:確立注冊商標無效宣告制度,取消注冊商標爭議裁定概念;規(guī)范商標代理行為,提升商標代理服務質量;明確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標的價值有哪些
商標是企業(yè)的無形資產,商標的價值多少,沒有一個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標在投資或經營過程中作為資產的價值,即商標資產所含資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資本價值,而不是榮譽上的或主觀上的價值。常見的價值判定通常決定于商標的認知度、認可度,以商標能夠為企業(yè)帶來的預估測值來評測。
三、商標的主要結果有哪些
1.文字商標
是指僅用文字構成的商標,包括中國漢字和少數(shù)民族字、外國文字或以各種不同字組合的商標;
2.圖形商標
是指僅用圖形構成的商標。其中主要分為:
(1)記號商標:是指用某種簡單符號構成圖案的商標;
(2)幾何圖形商標:是以較抽象的圖形構成的商標;
(3)自然圖形商標:是以人物、動植物、自然風景等自然的物象為對象所構成的圖形商標。有的以實物照片,有的則經過加工提煉、概括與夸張等手法進行處理的自然圖形所構成的商標;
3、字母商標
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構成的商標;
4、數(shù)字商標
用阿拉伯數(shù)字、羅馬數(shù)字或者是中文大寫數(shù)字所構成的商標;
5、三維標志商標
又稱為立體商標,用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三維立體物標志構成的商標標志,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xiàn)在一個平面上的商標圖案不同,而是以一個立體物質形態(tài)出現(xiàn),這種形態(tài)可能出現(xiàn)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xiàn)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這是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中國的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6、顏色組合商標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彩色排列、組合而成的商標。文字、圖案加彩色所構成的商標,不屬顏色組合商標,只是一般的組合商標;
7、(上述1~6的)組合商標
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相結合構成的商標,也稱復合商標;
8、音響商標
以音符編成的一組音樂或以某種特殊聲音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即是音響商標。如美國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個音符編成一組樂曲,把它灌制在他們所出售的錄音帶的開頭,作為識別其商品的標志。這個公司為了保護其音響的專用權,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請了注冊。音響商標目 前只在美國等少數(shù)國家得到承認,我國在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商標法》中,首次增加了聲音商標的規(guī)定。
9、氣味商標
氣味商標就是以某種特殊氣味作為區(qū)別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務項目的商標。目前,這種商標只在個別國家被承認它是商標。在中國氣味尚不能注冊為商標。
10、位置商標
位置商標是指某種商品特定部位的立體形狀、圖案、顏色以及它們的組合,通過他們區(qū)分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