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
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如下:
1.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jié)合《商標法》的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二、商標侵權一般官司打多久
商標侵權一般官司打三至六個月。當事人因侵權產(chǎn)生糾紛的,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快車提醒您,適用簡易程序的一般在立案后一個月左右開庭審理,在三個月內(nèi)審結(jié),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適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在立案后兩個月之內(nèi)開庭審理,在六個月內(nèi)審結(jié),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確需延長的,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三、商標侵權如何處罰
1.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銷毀商品,違法經(jīng)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jīng)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2.故意銷售假冒商標,違法所得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其他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jīng)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jīng)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經(jīng)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nèi)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