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分居四年算不算自動離婚?
夫妻分居四年了婚姻關系不能自動解除,如果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分居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第一,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者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憑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實踐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說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第二,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
第三,分居已滿2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時間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
其實,在我國的法律制度當中從來就沒有規(guī)定過可以自動離婚,現在的婚姻登記制度已經越來越完善,結婚、離婚都有法定程序,雙方要知道,夫妻之間的這種關系,不會因為在一起居住的時間長了就自動結婚,自然也不存在自動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