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判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
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jù)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視圖、俯視圖、側視圖等。其中主視圖最為重要,因為它最能體現(xiàn)該項外觀設計的美感。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還要注意從這些視圖中找出能夠體現(xiàn)該項外觀設計美感的各項要素。外觀設計專利與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前者是人們視覺可見的美感外觀,后者為符合專利性的技術構思或技術方案。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方法,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并繼續(xù)進行下面第3點的比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結束我們的侵權判定步驟,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3、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
即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經過對比,可能出現(xiàn)以下三種結果:
(一)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完全相同,就認定前者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成立;
(二)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要部上與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整體上屬于近似,將可能根據(jù)等同原則,也認定專利侵權成立;
(三)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不成立。哪些不認為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
下述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1、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這是對專利權的一項重要限制,被稱之為“專利權窮竭原則”。
2、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準備,并且僅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這就是先用權原則。
3、善意地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出售的專利產品。
4、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過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權。
5、商業(yè)目的的使用?!秾@ā返诹l規(guī)定,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權,因為該行為不屬于商業(yè)行為。
外觀設計雖然與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同屬于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序列,但其在多個方面表現(xiàn)出獨特的性質。特別在侵權判定方面,使得許多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相關業(yè)務做得多的從業(yè)人員,在面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時有些無所適從,或者潛意識中往往以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的思維來指導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