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實施專利強制許可
1、在國家出現(xiàn)緊急狀態(tài)或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二、專利強制許可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1、必須是為了不使專利妨礙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進行的限制;
2、這種限制不能與專利的正常使用沖突(包括不能損害專利“被許可使用人”的利益);
3、這種限制不能夠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權人的利益。
對于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雖然可以在不經過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就實施他人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但是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還是應該支付專利權人相應的專利使用費。不過要注意,專利實施強制許可不包括外觀設計,僅僅只涉及到發(fā)明創(chuàng)造和實用新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