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對作品轉載的規(guī)定有哪些:
著作權法對作品轉載的規(guī)定在《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中有所體現: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jié)。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jié)。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