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行為的特征
1)、名譽侵權的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當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向的對象是特定環(huán)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的人,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也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如某些“紀實”文學作品,在指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侮辱、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知曉其所指的對象,這當然不能因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
2)、名譽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不論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加害人有過錯,并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名譽的毀損,加害人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如報刊雜志網(wǎng)絡刊登、發(fā)表有損他人名譽的文章,該報刊雜志社一般都是因對刊登文章審查不嚴等過失而卷入名譽侵權糾紛之中,在處悔肆薯理這類糾紛時,并不能因為是過失而免除報刊、網(wǎng)絡雜志社的責任,這一點與刑法上的侮辱罪、誹謗罪的構成顯然不同,侮辱罪、誹謗罪的犯罪行為,其行為人必須具有侵害他人名譽的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犯意,沒有這種犯意,只是過失,則不構成侮辱罪、誹謗罪。 3、名譽侵權在客觀方面具有明顯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所謂名譽侵權的事實,是指行為人從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而給被害人帶來了名譽方面的損害。有的人認為,只要說的、寫的是真實的,就談不上名譽侵權。這種提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們認為,陳述的內容虛假與否,不是名譽侵權的必要前提。關鍵在于,所陳述的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損他人的人格、名譽。如果陳述虛假,但無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不違反法律,則盡管虛假,也不構成名譽侵權相反,如果明顯違法,發(fā)表有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言論,涉及的事實雖然真實,也可構成名譽侵權,甚至這種言論所涉及的事實越真實,越會侵權。比如,為毀壞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情節(jié)越為惡劣。
名譽侵權應如何承擔責任?
(一)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既可書面也可口頭進行,但內容須事先經(jīng)法院審查確認;
(二)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 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三)經(jīng)濟和精神損害賠償,由當事人調解或法院判決;
(四)不執(zhí)行判決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法院可將判決內容公告、登報,并可按拒不執(zhí)行裁判論處。